為管制北市光害,北市府去年3月提案制定「北市光害防制管理自治條例」,希望解決近年來頻傳的光害爭議。因法案專業,部分議員認為光害感受較主觀,能否用客觀標準限制、開罰仍有疑義,全案還卡在市議會二讀程序。
北市府環保局長吳盛忠表示,雖然自治條例仍未通過,但今年已先排定要檢測全市約20處,諸如統一阪急、小巨蛋等民眾投訴較多的光害地區光源情形,宣導政策,也先讓檢測人員熟悉操作方法,希望條例通過後,仍讓準備時間縮短。
北市高樓林立、密集,商業活動頻繁,在住商混合情形嚴重下,商業行為所造成的光害,已成民眾新形態環境壓力來源。
市府去年3月提案制定自治條例,限制光源輝度、照度,與建物外牆光反射率,除移動物體外,包含路燈與號誌燈、閃爍光源都是管制對象。
違反規範單位,將要求限期改善,否則可連續處罰5千至5萬元至改善為止,必要時市府還可強制拆除燈具或建築。
因議員認為,北市住商混合嚴重,有些地方要暗,有些地方要亮,民眾對於光害感受也不同,很難取得折衷,但若自治條例過後卻可能強勢認定、開罰,恐引發爭議。
吳盛忠表示,自治條例若完成立法,約需一年訂定細部管制標準與測定方式。
吳盛忠說,光害管制採「不告不理」,分「光源」與「受體」(受害者)兩方面著手,市府不會主動稽查;未來光害裁處也將「因地制宜」,在土地使用分區基礎上,還將綜合參考民眾常陳情地區與土地使用現況,只要能解決民眾困擾,就算改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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