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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暗空公園管理公約 最後修訂並簽署的版本有任何建議
2024-11-01 07:2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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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題: 合歡山暗空公園管理公約 最後修訂並簽署的版本有任何建議  (閱讀 5990 次)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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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 2019-08-31 17:31:37 »

合歡山暗空公園管理公約  最後修訂並簽署的版本,是經過與南投縣政府法規處數次開會審核,並經過縣政府、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林務局東勢林管處、清境觀光協會與台灣星空守護聯盟共同簽屬的,也是國內第一部與光害防治有關的官民合議後建立的公約。
大家如果有任何建議,也請在本版留言,未來如有修訂機會,我們會提出給各方參考!謝謝!



=> 找技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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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歡山國際暗空公園管理公約
合歡山國際暗空公園雖絕大部分屬南投縣界,但管理機關分屬中央地方,倡議者來自民間,影響所及又不僅限於南投一地。故比照IDA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共同推動暗空保育之精神,以公約方式表達遵守規範與協作之意願。

第1條(目的)
為保護合歡山暗空景觀及確保相關各主要關係人共同協作,特制定本公約。

第2條(主要關係人)
本公約之主要關係人為南投縣政府、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清境觀光協會與台灣星空守護聯盟。

第3條(詞彙定義)
本公約之用詞定義如下:
1、公園:合歡山國際暗空公園。
2、國際暗空協會(International Dark-Sky Association, IDA):總部設於美國亞利桑那州,致力於保護夜間暗空環境的國際非營利組織。
3、光害:係指因空氣中之分子或塵埃,使得人工之照明因反射、漫射等原因,產生散亂光線,在自然狀態下,夜空之底色變得過亮、看不清楚星星之狀態,稱之為光害。
4、人造光源:由人類製造出來的發光器具。隨著人類文明、科學技術的發展,所製造出來的各種發光源。
5、室內照明:指被牆壁所包圍建築物之內部照明。
6、室外照明:指室內照明以外之所有照明,包含以廣告或裝飾之發光設備等。
7、完全遮罩:發光源水平線以上遮蔽無光通量。
8、發光標示:以任何光源(如LED等)所排列之看板、文字、圖示等標示物。

第4條(適用範圍)
公園劃定之區域,自台14甲線22.1公里處至台14甲線37.1公里處,以道路中心線外推左右各500公尺,區域內包含鳶峰停車場、昆陽停車場、武嶺停車場、合歡山莊、松雪樓、滑雪山莊、小風口停車場等。

第5條(共同目標)
本公約之各方願意在兼顧安全之前提下,盡量節制光源,充分考慮功率、色溫及使用時間,以符合國際暗空協會(IDA)智慧照明之精神。

第6條(公園境內之移動照明守則)
公園內之照明活動行為守則如下:
1、公園內之道路、停車場之照明應保持現況以不增設為原則,道路標示、標誌、標線可以反光材料或微光鋪面加強夜間行車安全。
2、入園後車輛視天候與路況甚用車燈、霧燈,如非必要應盡量避免使用遠光燈。車輛停妥後必須關閉車燈。
3、投光機、探照燈、聚光燈、雷射燈、舞台用投射燈、照明燈等設備於室外使用時,禁止朝向水平上方照射。但非連續使用或明顯可判斷其光源為水平線以下者除外。
4、公園內禁用強光初始流明超出500lm之手電筒,其他手電筒使用時僅允許朝地面照明。
5、公園內行走建議使用紅色燈具。
6、指星筆的雷射光束僅允許點放照射,點放時間不超過一秒,不得持續照射。
7、除緊急狀況外,禁止任何可攜式光源直射天空。

第7條(公共照明基準)
公園內公共照明設置基準如下:
1、室內照明:需大量使用光源時,應考量利用窗簾,百葉窗葉片,雙層隔窗等遮蔽物,盡可能不要將光線外洩至屋外。
2、室外照明:相對色溫(CCT)不得超出3000K。初始流明小於或等於500lm可因特殊用途而未被遮罩。初始流明大於500lm須完全遮罩;並適當使用動作感應開關控制,且在啟動光源後5分鐘內自動關閉。
3、發光標示與使用時間:
A. 日落後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不得使用。
B. 發光顯示器光源建議為單色且背景為黑色。
C. 日落後的明視度不得超出100 nits(每平方公尺100 燭光(cd/㎡))。
D. 個別標示的發光表面區域不得超出200平方英尺(18.6平方公尺)。

第8條(商業照明)
公園內商業照明規範如下:
1、看板招牌等照明禁止由下往上投射燈光,並禁用內部照明式燈箱。
2、室外商業投射光源,禁止朝向水平上方照射.
3、戶外活動禁止使用煙火,火把等活動

第9條(管理小組)
公園依公約設置管理小組,公園內各主要關係人為小組當然成員,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加入運作,其任務如下:
1、如實盤點燈具登錄,並提交IDA所需之報表。
2、年度活動之規劃及暗空理念之宣導。
3、支援其他暗空相關活動。

第10條(新設照明許可)
公園內室外新增之常設照明燈具,宜彙整通知管理小組,並以最低限度使用為原則。但緊急救難用途燈具不在此限。

第11條(經費及人力)
本公約之各主要關係人建請編列經費與人力協助暗空公園之永續經營。

第12條(施行日期)
本公約自各主要關係人簽署後即起實施。


簽署人

南投縣政府


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南投縣清境觀光協會


台灣星空守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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