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dnews.com.tw/cdnews_site/docDetail.jsp?coluid=110&docid=101135118中華日報21日社論「光害」也是一種污染,豈能無法可管?如下:
標榜環保省電的LED燈,近來被廣泛使用在廣告看板,雖然有顏色鮮亮的優點,但過於炫目的光芒會引起周圍居民的不適,甚至直射汽機車駕駛人眼睛,危害交通安全,這種情形目前無法可管。類似LED燈所造成的「光害」問題有增無減,有必要儘速立法加以規範。
早期的廣告招牌,以壓克力燈箱內裝日光燈為主,也有加裝「跳燈」來增加變化,部分業者則採用較鮮豔奪目的霓虹燈,不過霓虹燈製作成本高昂,電費也相當貴,因此並不普遍。近來有一種以LED燈所製成的電子看板,在台灣各地流行開來,因其「吸睛」效果顯著,電費相對便宜,大受廣告主歡迎。
所謂LED,就是發光二極體的簡稱,這種半導體組件最早應用在指示燈、顯示板,隨著技術成熟已能做為光源使用,並組合成千變萬化的「閃跳」畫面,不但能夠高效率的直接將電能轉化為光能,使用壽命則長達數萬至十萬小時,還具有無汞、體積小、不易碎、色域豐富等優點,因此被認為是很環保的發光器材。
然而,這種原本環保的器材,卻遭到了濫用,以LED燈製作的電子看板、電視牆四處林立,帶來嚴重的「光害」。環保署曾針對北、中、南等都會區,進行LED廣告燈抽樣調查,發現平均亮度高達一千四百八十燭光,超過國際標準一點五倍。在強烈炫光的長期照射下,會傷害人的視力,影響附近居民的睡眠與生活品質,稱其為「光害」並不為過。
但國內有關「公害」污染的定義,並沒有「光害」這個名詞,也沒有對「光害」訂定任何偵測或防制的法規,即使商家的LED招牌閃得人頭昏眼花,也無法可管,民眾除了拉上窗簾、閉上眼睛外,難道只能自認倒楣嗎?就事論事,目前對「光害」問題無法可管,並不代表不該管,如果不積極面對,等到傷害持續擴大,將為時晚矣!
「光害」又稱光污染,最早於二十世紀三十年代由國際天文界提出,學者認為,光污染是城市室外照明使天空發亮,造成對天文觀測的負面影響,也就是所謂「干擾光」。根據研究,全世界近三分之二人口,生活在光污染的天空下。目前國內外對光污染並無明確定義,但一般認為,對人類生活、作息帶來不舒適感及損害人體健康的各種光,都屬於光污染。
光污染包括白光污染、人工白晝和彩光污染等三大類。城市玻璃帷幕建築的反射光比陽光照射更強烈,在此白光污染下,人的生理、心理會產生變化,長期則會誘發某些疾病;夜幕低垂後,很多都市燈光如晝,會擾亂人體正常生理時鐘,導致白天工作效率低下;各種彩色閃爍光源所構成的彩光污染,傷害更甚於前兩者。
光污染無所不在,民眾不能長期曝露在光污染的環境下,必須設法尋求解決之道。在消極方面,個人應採取裝窗簾、戴防護鏡等防護措施,如已出現症狀應及時就醫治療;在積極方面,中央政府宜將「光害」防制,納入污染防制範疇。此外,應督促企業重視光污染問題,在使用照明或看板時,注意調整亮度,不可濫用光源,讓科技帶來的是光明而不是傷害。
【中央網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