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攝體是人而非物呢 :
在香港, 基本上是沒有肖像權的.
所以, 記者或狗仔隊可以安心拍攝和使用照片, 當然在拍攝外國名人的時候, 還得小心點.
一般市民犯了法, 在離開法庭時, 都有可能會被記者拍照. 報章有可能會刊登疑犯的姓名和樣貌.
至於富人, 即使犯了很嚴重的罪行, 特別是性罪行, 法庭不會公開那人的姓名和樣貌.
(香港法律傾向保護富人, 認為富人的名譽是重要資產, 應受法律保障. 要是那人的姓名和樣貌被公開, 他可以請律師控告那些報章.)
話說香港的天文討論區和組織, 在公開活動照片前不會作出任何處理, 參與者的容貌清楚地展示於人前, 都不會詢問被攝者的意願. 部分人還會隨意公開第三者的phone number. 香港的人向來都很重視隱私, 這些行為在香港主流社會, 算是很古怪的行為. 即使用網路世界的標準, 都同樣古怪.
(在香港, 觀星本身已經是很奇怪的事情. 我遇過的天文愛好者, 有些真的很古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