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公害,係指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其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目前光害尚非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稱污染性公害,且依據本署組織條例第6條之規定,本署業務職掌並無光害管理事項,先予敘明。
這條法令我覺得過時、不合時宜了,沒有把光害對環境的影響納入進來,
不知道立法的時間是何時,當時大家對光害是不是還沒概念!?
查查看,這應該主張修法,把光害納入法條中
~~~~~ 看星星看到要逼人來搞政治!! 這真是~~~~~#%&(#%&@$%......
現在大部分的人習慣點『光明燈』,這種沒『利』的法令要在短時間修改真的很難。
打著『節能』『高亮度』口號來換LED路燈,十字路口的紅綠燈與大型廣告板,這種有『利』的事才會有人搶著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