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天文景觀"理所當然"是高山景觀之一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五、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四、禁止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由此看來若有過度照明已致妨礙天文景觀是可以依法處理
不過太魯閣國家公園的範圍是從昆陽開始
翠峰、鳶峰是不受國家公園法限制的
前面提到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如果要增列設置路燈的限制
可能還要定義何謂光害(過度照明),這個需要好好思考
我覺得可行的辦法應先找找看在高山型國家公園內有沒有"已被嚴重破壞"的天文景觀
如此依法舉發的話,那管理單位就必須嚴正的看待幾個問題
1.天文景觀是否屬於自然景觀之一
2.天文景觀是否可以被保護
3.天文景觀是否需要被保護
4.如果前者皆是肯定的,那就有必要依法保護,管理單位就要研擬保護的措施
當然也可以從妨害生物健康著手,但這就不是我們的專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