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得連任。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任期短非常之麻煩, 其原意是希望社團有活力, 但是如果要申請法人, 必須要理監事變更時準備所有理監事身家資料印章等等跑法院換文, 法人意味著有訴訟及被訴的資格, 秘書長每年準備這些資料會忙死... 我參加的會有的理監事聽說會被訴訟, (辦活動有人受傷或造成損害, 理監事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 有人拖著不蓋章, 法人登記就無疾而終了....
我的意見越長越好, 任期三年, 理事長得連任. 減輕秘書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