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台北都會〉光害管制自治條例 最重罰十萬 作者: Skyray 於 2015-04-26 03:09:26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73067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73067)
〔記者葉冠妤/台北報導〕北市全國首創《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在議會卡關,環保局近日重起爐灶,研擬新的草案,更名為《台北市光害管制自治條例》,與都發局、交通局聯手,從建物做源頭管制,環保局負責後端的檢測、開罰,罰鍰也從舊版本的五千到五萬元,提高至三萬到十萬元,預計七月送議會再闖關,最快今年底上路。 七月送議會 最快年底上路 北市高樓林立,商業活動密集,屢有民眾抱怨光害已成為新型態的環境壓力來源。環保局統計,二○一○年以來接獲四百五十件光害陳情案,其中LED看板、廣告招牌霓虹燈、投射燈的「廣告招牌」投訴最多,佔了六十%,日前因七彩LED廣告牆遭投訴的三創數位園區,就是此種光害類型。 為此,北市府二○一二年擬定《台北市光害防治管理自治條例》,針對招牌廣告、建築物反光材質、路燈照明、公車站牌、候車亭廣告及其他光源進行管制。前年送議會審議時,遭質疑光害感受主觀,能否用客觀標準限制、開罰仍有疑義,被打回票。 環保局長劉銘龍表示,新版本草案較務實,建築物附設的發光體、建築物的反光與眩光由都發局在都市審議時作預防性的審查與規範,另交通局對交通要道上的光源進行交通衝擊的模擬與評估,環保局則在接獲投訴後,到現場進行檢測、開罰。 此外,環保局副局長盧世昌也指出,除了以發光體的輝度、照度、反射率做為檢測標準,首度將閃爍光源納入評估,未來一閃一閃的傷眼光害,限制閃爍時間或降低閃爍亮度。 罰款部分也提高,針對初次被投訴的光源設施或相關場所設置人、所有人,先勸導限期改善,第二次就處以三萬到十萬元罰鍰,若被抓到第三次,視情況強制拆除或直接阻斷電源。 |